由于水運在國內的市場上一直都很不成熟,因此在法律文件上一直也不完善,這就給很多投機企業造就了很多機會,也使很多的貨主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出現糾紛往往會產生沒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9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為了加快發展服務業,著眼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運輸安全,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具備的條件和許可程序、經營者應遵守的行為規范、政府可采取的必要調控措施等作了規定。審議通過《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草案)》。國內海運中明文規定的法律文件終于出臺。 會議還強調,要將現代物流、高技術服務、文化產業、電子商務、旅游業、設計咨詢、健康和養老服務、農村服務、海洋服務和其他新興產業、新型業態等作為加快發展的重點領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草案)》的出臺也標志的我國的海運業正式向正規化,法治化邁進,對于提高個航運企業的運營水平以及明確船東貨物雙方的責任義務都是具有很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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