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內水路運輸治理條例》分為總則、水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流動、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法律責任、附則6章。國務院表示,條例旨在規范海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海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海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海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經營海內水路運輸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另一方面,國務院交通運輸部負責人昨日在接受內地記者采訪時回應,水路運輸市場的資源配置應當主要由市場機制施展作用。但又指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施展作用時,政府要采取必要調控措施,以維護海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航道資源的公道有效利用。
市場機制以外調控措施
路透社報道,中國在9月份推出千億人民幣基建計劃,條例的頒布確保了基建項目需要運輸鋼鐵等材料時只能使用中國航運企業的中國籍船舶,防止外國企業在千億基建計劃中分一杯羹。
近年中國航運業備受運力過剩、全球經濟蕭條等因素困擾,中國遠洋、中海集運等海內大型航運企業早前宣布的上半年都錄得虧損擴大,隨后內地政府緊急出臺減稅等財政方案支持內地航運企業。業內人士指,此次以國務院名義出臺條例,更彰顯政府對行業津貼的決心,期望能進一步輔助苦苦掙扎的海內航運業。
中國海運(香港)控股公司對條例表示支持,公司發言人回應,該條例對國家主力船隊是一利好動靜,會果斷執行。但因為條例“新鮮出爐”,暫難評估將為公司帶來的好處。
條例第十一條劃定,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第十六條又劃定,中國水路運輸經營者禁止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非海內的中國籍船舶運力不足、并且船舶停靠港口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水域、經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許可后,才可在規按期限或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外企外籍船皆不能介入
航線商城獲悉,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25號國務院令,宣布經國務院第21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海內水路運輸治理條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全球經濟低迷,航運業遲遲未能有所改善,為了緩解目前這種狀況,國務院于10月22日出臺《海內水路運輸治理條例》,禁止外國航運企業介入經營中海內貿航線,保護海內航運業。業內人士以為,近年來內貿貨運萎縮,經營環境嚴重,國家船隊“吃不飽”,該條例的出臺有利保護“五星旗”船隊,免被外國船公司搶貨。